|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关于总会>总会章程
遵义市社会组织总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5-05 15:54:05浏览量:2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遵义市社会组织总会(英文名:General Municipal Federation of NGOs of Zunyi英文缩写:GFNZ)。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市社会组织及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专家学者等自愿加入组成的公益性、枢纽型、专业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办会方向、宗旨、方针、模式和目标:

(一)本团体的办会宗旨: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组织服务、为社会和谐服务。全心全意为社会组织维护权益、反映诉求、加强交流、提升能力、促进发展、扩大影响提供全面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持续发展,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本团体的办会方针:诚信立会、创新促会、服务兴会、实力强会。

(三)本团体的办会模式: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

(四)本团体的办会目标:构建高效灵活管理体系、打造特色优秀组织、培养组织专业人才、提升组织服务能力。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遵义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新区建投大厦1号楼5楼B513。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的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全市社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与社会组织发展密切相关的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社会组织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社会组织与省内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

(三)规范社会组织的自我治理行为,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体系。

(四)拓展筹资来源渠道,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发展,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五)宣传政府与社会组织发展相关的方针、政策,根据需要开展各类培训、举办论坛和联谊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规范社会组织运作,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本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团体遵循科学办会原则,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三)本团体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团体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根据需要可吸收一定比例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应由该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个人会员为热心并支持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在我市社会组织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在社会组织领域有较高威望的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四)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根据业务范围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提供的综合服务平台,包括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信息化建设、年检提示、年报辅导、等级评估、培训交流、项目合作、宣传推广等优先使用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任务;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团体根据业务范围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建设、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五)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考察等活动;

(六)关心本团体工作,向本团体提供有关社会组织发展、建设、管理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遵守本团体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违反会费管理规定或一年以上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出任人因故不能参会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个人会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向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所在单位和本人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三)能够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及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和支持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遵纪守法,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五)能够自觉履行理事义务;

(六)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二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由秘书处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所在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遵守本团体章程,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关心行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会长原则上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等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本团体决策;

(二)受会长委托出席或主持本团体重要会议,组织本团体重大活动;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团体带队出差或出访;

(四)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团体出席本团体会员单位重要会议、活动;

(五)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五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对任期未满的违法失职人员或严重损害本团体利益人员可启动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市民政局。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团体理事。

第四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三)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自愿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条  本团体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法定要求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遵义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则新闻:无下则新闻:无
政府单位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