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们几个发起人商量好了,先垫付些钱把这家社会组织成立起来,等它做大做强后再把我们的本金还给我们,可行吗?
答:该约定完全违法,构成侵占社会组织公共财产,民政可吊销机构登记、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按照《民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公益非营利法人禁止向出资人分配利润、返还出资;组织终止清算后剩余财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得返还发起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社会组织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经费不得在发起人、会员内部分配;民政部规范文件说明,发起人投入资金法律属性为公益捐赠,发起人不享有本金返还请求权;办理登记前发起人必须签署捐资承诺书,书面知晓出资不可退回。
来
编辑:黄 族
二审:卢博文
终审:胡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