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精准性、规范性,近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贵州省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清单(2026版)》,对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临时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规定和申请方式进行梳理和公布,为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帮扶提供有力支持。
贵州省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清单
(2026版)
一、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民政部门)
政策规定: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申请方式:1.由本人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2.手机微信扫描“黔心助”二维码通过小程序申请。3.通过“多彩宝”APP进行线上申请。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民政部门)
政策规定:持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我省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金包括基本生活保障金和特殊困难补助金:基本生活保障金,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保口径)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特殊困难补助金(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重病重残、老年人、在校学生等情形,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发放。
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贵阳市、贵安新区为851元/月;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为832元/月;其余县为779元/月。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两个档次: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为7260元/年;其余县为7212元/年。
申请方式: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持有当地户籍或居住证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未落户但已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可向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2.手机微信扫描“黔心助”二维码通过小程序申请。3.通过“多彩宝”APP进行线上申请。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政策(民政部门)
政策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将其本人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单人户”保障标准: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
申请方式:1.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2.手机微信扫描“黔心助”二维码通过小程序申请。3.通过“多彩宝”APP进行线上申请。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政策(民政部门)
政策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刚性支出符合规定的家庭,可依申请纳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管理。
救助标准:参照临时救助政策规定实施救助或转介专项救助。
申请方式:1.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持有当地户籍或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且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申请。2.手机微信扫描“黔心助”二维码通过小程序申请;3.通过“多彩宝”APP进行线上申请。
五、临时救助政策(民政部门)
政策规定: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发生以下困难情形亟需救助的,可以按规定实施“小额快救”:1.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个人或家庭自身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的;2.因火灾等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个人或家庭成员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3.因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导致严重受伤或死亡,责任主体暂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个人或家庭自身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的;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口等人员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5.其他发生急难情况导致个人或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且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家庭对象救助标准:保障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个人对象救助标准: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活困境、生存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应酌情提高。“小额快救”标准根据急难程度分档确定,最高档救助标准每户每次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方式:1.由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2.手机微信扫描“黔心助”二维码通过小程序申请。3.通过“多彩宝”APP进行线上申请。
六、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政策(民政部门)
政策规定:为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含街面巡查救助、照料服务、急病救治、身份查询、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救助)。
救助内容: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般不超过50元。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申请方式:申请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向急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救助管理机构提出,也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管理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实施救助。
七、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民政部门残联组织)
政策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保障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一般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的标准增发。(2)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
申请方式:1.线下申请: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2.线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民政一体化政府服务平台及移动端“民政通”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业务属地应自申请材料齐备后,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跨省通办”有关要求为“全程网办”申请人办理业务。
八、孤儿保障政策(民政部门)
政策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已经纳入孤儿保障,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救助标准:集中养育孤儿保障标准2000元/人/月;散居养育孤儿保障标准1500元/人/月。
申请方式: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步将审核通过的孤儿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民政部门)
政策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未满18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且年满18周岁继续在校就读的,按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救助标准: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2000元/人/月;散居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1500元/人/月。
申请方式: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儿童,且无人代理其提出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步将审核通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十、教育救助政策(教育部门)
政策规定:
1.生活费资助。学前教育生活费资助主要资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标准为800元/生•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主要资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500元/生•年、非寄宿生750元/生•年。
2.营养改善计划。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在园儿童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按实际在校天数向学生每生每天提供5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
3.免学费。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免除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农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农村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免除学费。标准为2000元/生•年。
4.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平均23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一、二、三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平均23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平均37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700元/生•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标准为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5.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助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脱贫户子女(简称脱贫家庭学生)。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专项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免(补助)教科书费、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年分别为400元、500元;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专项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免(补助)学费,标准每生每年为本科3830元、专科(高职)3500元。
申请方式:
1.生活费资助、国家助学金。学前教育生活费资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由学生向就读学校(园)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资助资金。
2.营养改善计划。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学校供餐,学生进校(园)即可享受,不得将资金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
3.免学费。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就读学校在开学时直接按标准免除。
4.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省内学校:秋季学期开学时,由脱贫家庭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根据查询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名单,组织首次申请的学生填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并收集学生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复印件。之后在当期学段内,以及原来已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政策的脱贫家庭学生,不需再次提出申请材料。对经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学生入学时按规定标准直接免除教科书费、住宿费、学生费,专项助学金按学期进行发放。省外学校:每年由脱贫家庭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脱贫家庭学生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复印件,填写经就读学校盖章认可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申请表,补助资金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学年进行发放。
十一、医疗救助政策(医保部门)
政策规定: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救助标准:1.资助参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视同)按当年个人缴费实行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定额资助;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予以资助。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享受全额资助。2.费用救助。按“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包括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乙类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超限价自付部分的费用,下同),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视同)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实施全额救助;低保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按70%比例救助;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为800元,按70%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000元,按60%比例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医疗救助起付线为2000元,按50%比例救助,待遇有效期为12个月。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可给予60%的倾斜救助。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但其未参加对应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办理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后,可对其当次所申请年度的慢特病门诊和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以上对应身份类别救助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救助,原则上申请救助所跨年度不得大于1年。对于年度内动态新增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可按照对应身份标准依申请给予一次性救助。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经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制度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分别对应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保障。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含倾斜救助在内的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共10万元。
申请方式:相关部门认定医疗救助对象并将人员身份信息推送至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内进行身份标识的,在参保时直接享受参保资助,在省内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无需另行申请。对于因数据交换、身份标识、省外就医等特殊原因未直接享受到系统资助的,可到户籍地、参保地、居住地或困难身份认定地所在县(市、区、特区)医保经办窗口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一门受理”窗口申请救助。
十二、住房救助政策(住建部门)
政策规定:(一)保障对象。住房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属于优先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范围。(二)保障标准。1.公共租赁住房: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或者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2.农村危房改造: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补助标准执行。
申请方式:(一)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通过“中国贵州”APP、贵州省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录入申请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2.申请人通过各地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填报申请信息后并提交相关资料。(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评议、乡镇(街道)初审、公示,村、镇两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及时报县级审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
十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人社部门)
政策规定:对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在我省登记失业,属于我省户籍或者常住人口的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即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服务。
申请方式: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县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也可通过贵州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贵州人社微信小程序申请。
十四、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社部门)
政策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依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给予四项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补助(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
申请方式:申请单位可在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或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进行补贴申领。
十五、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人社部门)
政策规定:对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60%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请方式:申请单位可在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或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进行申领。
十六、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人社部门)
政策规定: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普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400元/月,技术技能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600元/月。
申请方式:申请单位可在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或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进行申领。
十七、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人社部门)
政策规定: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毕业生,以及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或本人持《残疾人证》的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贵州人社”微信小程序、“贵州人社”APP或登录“贵州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官方网站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进入“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模块,如实、准确、完整填写个人申请信息后,进行网上申报。
十八、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应急部门)
(一)灾害应急救助
1.政策规定:
(1)紧急生活困难救助。
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在应急期间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指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转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不能居住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威胁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短期内(一般超过2日)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5种情形: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或者短缺,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②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者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者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或者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③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者被困,无法购买或者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④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⑤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干旱灾害除外)。
救助标准: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
(2)旱灾生活困难救助。
对因旱造成饮水、口粮等生活困难,需提供政府集中送水等生活救助的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饮用水、食品等救助服务。
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员指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包括:日常饮水水源中断,且无其他替代水源,需通过政府集中送水或者出资新增水源;日常饮水水源中断,有替代水源,但因取水距离远、取水成本增加,现有能力无法承担需政府救助;日常饮水水源未中断,但因灾造成供水受限,人均用水量连续15天低于35升,需政府予以救助等。因气候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不统计在内。
救助标准:一次灾害过程每人60元。
2.申请方式(适用于以上两项灾害应急救助项目)
按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统计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员、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员灾情数据,以及乡(镇、街道)排查核实后的需救助人员台账。视具体灾情、安置情况和实际救助工作需要,可以按标准及时向需救助人员提供物资应急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也可以采取现金救助,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方式发放。
(二)灾后救助
1.政策规定
(1)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
及时抚慰受灾人员,协助处理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善后事宜,向因灾死亡人员、因灾失踪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因灾死亡人员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以及因灾受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因灾失踪人员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援救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殉职)或失踪的工作人员,应当一并统计在内。
救助标准:每位因灾死亡(失踪)人员2万元。
(2)过渡期生活救助。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发放基本生活救助。
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或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或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在应急救助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救助标准: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90天)。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实行“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逐户统计、发放到户”的原则管理,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
因灾倒塌住房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必须重建的住宅房屋(农村居民住房、城镇居民住房)。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者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者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住宅房屋(农村居民住房、城镇居民住房)。一般损坏住房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住宅房屋。
救助标准: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重建对象每户补助2万元。一般损坏需修缮住房,由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并组织救助。
(4)冬春生活(临时)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救助标准: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资金救助,向核定的需冬春救助人员发放每人不低于150元(含中央补助和省、市、县级财政匹配的冬春救助资金)。
2.申请方式(适用于以上四项灾后救助项目)
灾后救助项目均按照“户报、村评(核)、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
户报: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需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成员情况、受灾情况、倒损住房情况、恢复重建类型(重建或修缮)等内容,同时提交倒损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
村评(核):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核实),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不少于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核实)意见、救助对象银行账户等资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乡审:乡(镇、街道)审核通过上报材料后,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资料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
县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救助资金,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资金用途。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由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确定救助对象后,通过“一卡(折)通”或社保卡发放到户。
十九、疾病应急救助政策(卫健部门)
政策规定:救助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救助病种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
费用范围及标准。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申请方式: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各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行紧急救治后,每年12月和6月的1-5日集中填报并汇总《贵州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每年1月和7月的1-15日集中填报并汇总”事项废止),向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二十、水电气补贴政策(发改部门)
政策规定:1.水相关政策。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关政策。2.电相关政策。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家庭每月设置10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3.气相关政策。对低收入家庭设置免费气量,年度免费气量原则上不低于60立方米,具体由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低收入家庭年用气量在免费气量内的,免收燃气费。超出免费气量的部分,按照阶梯气量、气价对应收取燃气费。燃气企业执行免费气量制度减少的收入,当地财政应予以补偿。
申请方式:1.水相关政策。部分地区无需申请,用水时自动享受减免;部分地区需到营业厅或者政务窗口等申请办理。2.电相关政策。无需申请,在每月结算电费时直接扣减免费电量电费。3.气相关政策。部分地区无需申请,在计费时自动核减免费用气量;部分地区需到营业厅或者政务窗口等申请办理。
二十一、价格临时补贴(发改部门)
政策规定:物价上涨满足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临时补贴;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启动、中止,物价回落不满足条件即停止发放。保障对象包含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机制启动后30日内足额发放到位。
救助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按月测算,计算公式: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四舍五入取整。同时设置全省统一最低补贴标准,各市(州)实际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全省最低标准。
申请方式:无需对象申请,发展改革部门认定达到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条件后,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十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残联组织)
政策规定:康复救助对象为贵州省户籍(或在贵州省领取居住证)经济困难家庭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救助标准:1.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每人不低于15000元。手术费用不足15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调机等综合补助最高单耳补助3万元、双耳5万元,综合费用少于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2.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训练费18320元,康复训练10个月。3.辅助器具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含产品及评估适配费用);假肢补助不超过10000元/人(其中:小腿假肢5500元/只、大腿假肢7000元/只,髋离断假肢8000元);矫形器补助不超过3000元/人;助听器每人补助不超过6000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1年内调试)。4.同一类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补助不超过1次(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
申请方式: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十三、学前残疾儿童阳光助学补助政策(残联组织)
政策规定:具有贵州省户籍、家庭经济困难的3-6周岁学前残疾儿童,在省内具备学前教育资质的机构就读的,可享受学前残疾儿童阳光助学补助,每名儿童每年补助3000元。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范围: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2.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家庭;
3.经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认定或村(居)委会推荐的困难家庭。
申请方式:由残疾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交申请。
二十四、残疾评定补贴政策(残联组织)
政策规定:为当年残疾评定并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本人提供一次性补贴。“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是指:1.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2.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3.经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左右的低收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4.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150元/人。
申请方式:当年残疾评定并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凭证(残疾评定支付凭证、残疾人证、困难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区县残联提出申请。
备注:各专项救助政策由涉及部门解释。
来 编辑:邓茜莎 二审:卢博文 终审:胡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