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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报》头版 | 贵州修订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 进一步加强困难伤残人员康复保障
发布时间:2026-05-25 09:23:35浏览量: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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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

《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贵州省社会困难肢残者普及型假肢配置项目”“贵州省困难家庭肢体功能障碍者救助性康复项目”“贵州省困难听力障碍者助听器验配项目”。《办法》提出,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的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督促落实、绩效评价指标制定和评估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组织、政策宣传,确认资助对象身份信息、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并签章。市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户籍在贵州省,符合项目收治条件的特困供养患者、城乡低保患者、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患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患者等,经申报批准可获得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免费资助。已享受过同一项目资助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再给予项目资助。未满8周岁的患者,可每年享受一次救助性康复项目资助;未满18周岁的生长发育期患者,可每年享受一次普及型假肢配置项目资助和助听器验配项目资助。

《办法》明确,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度项目工作完成后,省肢体康复中心应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提交省民政厅审核,同时根据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存项目档案资料备查。


来源:中国社会报

编辑:邓茜莎

一审:马   静

二审:卢博文

终审:胡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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