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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张然、孙玉鹏:科学谋划“十五五”民政立法工作
发布时间:2026-05-12 09:25:54浏览量:109

民政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系统总结民政立法实践经验、深化对民政立法规律的认识,科学谋划“十五五”时期民政立法蓝图,对构建更加成熟定型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民政法治力量意义重大。

一、“十四五”时期民政立法成效显著

“十四五”时期,各级民政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主题,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一是民政法规体系加快成形。围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健全以法律为统领、行政法规为骨干、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多层次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截至2026年4月,国家层面涉及规范民政职能的法律9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44件,另有行政规范性文件210余件,各地也相应制修订了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政工作总体达到有法可依。

二是重点领域立法成效突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地名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婚姻登记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修订出台。落实相关领域基础性、引领性法律法规,单独或者联合制修订《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16件部门规章,制度供给的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持续增强。

三是立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相统一,注重把成熟政策转化为法规制度,把地方成功立法探索上升为国家立法,完善统筹规划、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立法全链条机制,内部协同、部际协调、上下联动更加顺畅,为高质量推进民政立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对照民政事业改革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期待,现行民政立法也存在一些短板:一些业务领域需要高位阶法律引领保障,一些业务领域法规滞后,一些业务领域上位法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国家层面立法与地方实践存在“时差”,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着力解决。

二、“十五五”时期民政立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民政立法除遵循一般性立法规范,还应突出民生特色,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将党的主张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制度。民政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民政立法首要任务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安排。“十五五”时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民政法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锚定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在民政领域得到全面贯彻、有效实施。

二是坚持人民至上,以立法回应人民群众期待。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民政立法主要属于社会民生立法,必须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回应人民期待。近年来,在民政立法实践中,特别注重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十五五”时期,应聚焦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和群众关切,把更好满足群众期待作为立法重要切入点、着力点,让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彰显民生温度。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立法实效。近年来,针对民政法规制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突出重点、急用先行”原则,优先推进了慈善事业、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殡葬管理等领域立法。立法形式上,在推进“大块头”立法的同时,也推进“小快灵”的“小切口”立法。通过国务院修改决定的形式,快速修改完成《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十五五”时期,要继续瞄准问题、靶向施策,打通立法中的关键卡点堵点,有效回应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的现实需求。

四是坚持系统观念,构建协同高效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民政领域点多线长面广,在立法中必须强化整体思维、协同思维,统筹各位阶、各层级的立法,统筹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统筹实体规范与程序规则,确保法规制度之间相互衔接、同向发力。“十五五”时期,要更加突出立法的系统性、协同性、时效性,促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不同形式、不同效力的制度规范成龙配套、各展所长。

五是坚持守正创新,妥善处理重大辩证关系。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进将改革成果固化为法律制度。要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的关系,坚持顶层设计明方向、定框架,基层实践探路径、积经验,把基层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升华为制度规范,实现上下贯通、务实管用。

三、“十五五”时期民政立法的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

“十五五”时期,民政立法工作要通过推进基础性、主干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修订,进一步夯实民政法治根基,完善民政法治体系的“四梁八柱”和支撑体系。

一是分层分类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法律方面,稳步推进制定社会救助法、行业协会商会法、养老服务法、儿童福利法,积极推动修订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行政法规方面,大力推进制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法实施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到“十五五”末,基本补齐民政法治建设短板,引领、规范、保障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治支撑体系进一步成熟定形。

二是统筹推进部门规章制修订。紧扣上位法制修订进程,充分发挥部门规章的配套实施作用,聚焦社会组织、区划地名、社会事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等,统筹推进部门规章的制修订工作,确保规章内容与上位法协同配套、同向发力,以更细化、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保障民政法律法规落地见效。

三是推进以法治授权、地方立法和试点实践解决区域性立法需求。结合我国区域发展差异实际,分类推进地方民政立法探索。对实践急需、具备授权条件的领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地方先行先试;对实践基础薄弱、暂不具备全国立法条件的领域,通过开展法治试点探索制度路径、积累实践经验,为后续全国立法提供支撑。

四是一体化推进立法执法普法、法规政策标准建设。立法、执法、普法是民政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要坚持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推动立法、执法、普法一体谋划、一体部署。深刻把握法规、政策、标准的特点及内在联系,坚持以政策为先导,以法规为核心,以标准为支撑,健全三者有机衔接的制度体系,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制度保障。

“十五五”民政立法任务重,要求高,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将立法作为主责主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业务部署中同步推进立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按程序及时主动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精准把握民政工作客观规律,不断提升民政立法质效。必须积极主动与上级立法机关沟通,争取加快重要立法立项和推进进程。


来源:民政部政策法规司

编辑:吕令学

一审:马   静

二审:卢博文

终审:胡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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